4 六月 2007

報導 來自 4 六月 2007

叙利亚:自由与人权的黑暗一周:回到审查制

  4 六月 2007

作者:Yazan Badran 译者:nausicaa 校对:Portnoy 对叙利亚的自由和人权来说,上星期绝对是黑暗的一周。先是活跃的律师兼人权份子Anwar al-Bunni 因“散布怀有敌意的讯息与参加非法政治团体”的罪名被判处五年徒刑,接着当权政府对异议份子的打压更形加剧,Dr Kamal Labwani以“破坏国家安全”遭判无期徒刑,附加十二年的劳动。极为讽刺的是,正当所有的政治犯遭受审判的同时,离国家安全法庭(State Security Court )十五分钟车程的不远处,总统Bashar al-Assad正向新选出的国会议员发表演说,在这场会议上,新科议员们第一次正式行使职权来提名总统进行连任,最后的结果将在这个月不久后的公投决 定。 当我正在写这篇报导的同时,从大马士革(Damascus)传来Michel Kilo 和Mahmoud Issa被判处三年徒刑的消息。这两位经验丰富的社运份子遭判处“散布错误讯息、鼓动宗派冲突、削弱国家情感”的罪名。 这是自2001年的“大马士革之春”(Damascus Spring)以来,当权政府对公民自由和社运份子最严重的一次打压。 上星期稍早,在Anwar al-Bunni的判决下来后,大马士革中央监狱(Damascus Central Prison)Adra Prison的犯人向世界发表了公开声明和一封信,叙利亚部落圈里许多人也在自己的部落格转载这封信来替这些诉讼案寻求声援。 节录自Fares的 Free Syria里,信的内文如下: 律师先生Anwar Al Bunni、作家Michel Kilo、医师Kamal Labwani、社运人士Mahmoud Issa以及 Faek Al Mir、还有已被独自监禁六年且无法和外界接触的教授 Aref Dalila,我们是大马士革中央监狱里一群有良知的囚犯。在2007年4/27 Anwar Al Bunni的判刑确定后,我们要向你们以及我们的家人朋友和所有的人、团体、委员会、组织、联盟、政党和在叙利亚及阿拉伯世界的阿拉伯人、库德人、亚述人 的政治团体表达谢意。对所有为了我们所遭受的逮捕和审判,以实际抗议行动支持我们,以及拒斥对我们的同伴Anwar Al Bunni的指控的官方代表、国家、媒体、网站等,我们要向你们道谢并致敬。 Labwani判处十二年徒刑一案尤其使人震惊,不仅是由于过于严厉的刑罚,也因为Labwani医生所遭受到的不人道待遇。 Dreamhouse的Abu Kareem 表示: 叙利亚人什么时候才会到达忍耐的极限?要怎样的事情才能让他们火烧屁股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等到他们觉醒时刻来临前,Labwani、Kilos和其他勇于向权力说出事实的人仍将是这个多疑且暴虐政权的攻击标靶。...

日本: 谁是我亲生父亲? 日本的认亲300天黄金期限

  4 六月 2007

作者:Hanako Tokita 校对:Portnoy 五月上旬,日本政府宣布,他们将要颁布一项新的规则,藉以认定在母亲离婚后300天内所生孩子的父亲为谁。紧接在这项新规则颁布后的则是,一群单亲的离婚妇女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而引起国会的争论。 日本于1898年所颁布的民法第二篇第772条规定,于母亲婚姻成立后200天或超过200天后,所生之子女或于母亲婚姻结束后,300天之内所生之子女,被视为系于母亲先前婚姻中所怀之子女。而这代表着,该子女应入其母亲的前夫之户籍或其夫家之户籍, 这项规定使得许多的单亲母亲及其他有涉入的人,感到十分的无奈、苦恼。为了要证明该民子女与前段婚姻的丈夫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前夫必须要出庭作证。但, 许多的单亲母亲并不想与他们的前夫有任何的接触,更不希望他们的孩子被登记于前夫的户籍中。在这样的案例中,子女大多因此没有户籍。 根据司法院粗略的估计,每年大约有3000个孩童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生。这些没有户籍登记的孩童无法收到如健保及补助金等许多的社会服务,并且也无法被核发护照。 是否遵循政府这项规定的争论,已经在许多的部落格上引起相当的争议。一位不具名的部落客觉得,法律根本没有修改的必要。 如果一位妇女坚持自己的孩子是属于新的丈夫的,那我们就来好好的想想吧! 一位妇女就在她离婚之后(也许是一天之后) 有了新的男朋友,然后怀孕并且再婚。这听起来有可能吗? 很清楚的是,这位妇女早在她离婚前就不忠了。即使不是这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为何一离婚就怀孕了? 我所能想到的只有,这都是他们自己的错,这项法律到底哪里错了? 更者,妇女被禁止再婚的期间已从180天缩短至100天了。在三个月内再婚的婚姻,很有可能最后也会以离婚收场,不是吗? 嫁给一个你不是非常了解的对象….如果,他们坚持他们十分了解彼此,那我就不得不怀疑那位妇女的忠贞度。这方面的法律都不够好。事实上,我到觉得应该要更 加的严谨才是,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妇女离了婚而且有了小孩,那她就不应该再婚,或是做其他类似的事情。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虐童案,几乎100%的是发生在 已离婚的父母或未婚的情侣所组的家庭中。很清楚的,有了孩子还再婚是有风险的,无辜的孩童被他们所信任的父母亲背叛或虐待。难道这样的情况不是更令人担心 吗? 但在另一方面,Toranekojiji 写到,法律是走在时代的后面,并且请求法律的松绑。 这个决定于母亲离婚后所生之子女父亲为何人的“300 天规则”,是承继了明治时代时,所制定之民法的基本要义,这项规定是基于一般怀孕期间所制定的。然而,即使是在离婚后所怀之子女或是早产等情况,只要是在 离婚300天内所生之子女,皆会被视为前夫的子女。 离婚不必然为理所当然的简单,其实离婚的调解在某些案例中会有所拖延,尤其是当妇女要逃离她丈夫的暴力虐待时,而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 即使是在离婚前怀孕,也可以藉由着DNA的检测、仲裁的纪录,及可证明夫妻早已分居的居住地之登记,来判定所怀之子女的父亲为何人。 在司法院的修正草案中,若一名妇女获有可证实其系在离婚后才怀孕的医生证明。那她的孩子将可以被视为是其新丈夫的子女亦或为私生子。虽然这样的草案对旧法已有所修改,但是大多的案子并不会依照这样的规定来解决。 一项修正离婚前怀孕的法案,因为极端重视家庭价值的保守派而被制止。Nagase Jinen法官提起了“不贞与性道德”的争论,而自由民主派则是就限制妇女再婚期间强烈的反对。 我们应该有所修正,使那些已在其先前婚姻受尽折磨的妇女,不再因为他们子女的户籍问题,而再次的被受煎熬。我们不应以最近的修正案作为这项争议的结论,而应是要以更宽广的角度来修改法律,藉以帮助更多的妇女以及他们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