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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嫖宿幼女罪”保护儿童强奸犯掀怒涛

类别: 东亚, China 中国, Law 法律, Women & Gender, Youth 青年, 人权, 公民媒体

四名于2011年十月轮暴一位陕西小城12岁女学生的中国共产党(CCP)官员因“嫖宿幼女罪”被起诉。地方警察表示被告分别在九月和十月初和这位女孩有过性行为,但此行为并不符合“轮暴”的定义。(即便女孩是被迫进行性交)

在中国,强暴幼少的刑责范围从十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另一方面向未成年孩童买春却只需受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有些案例并不视与未成年女孩性交为犯罪。

群众声浪

陕西的案例已非第一次中国官员“重新归类”他们的罪行以免除重刑。

单是2009年就有大量贵州、福建、浙江和四川的官员 [1]用相同手法为自己的儿童性侵害案开脱。

自2008年以来 [2],人民代表就曾呼吁修正刑事法,将嫖宿未成年更正成强暴幼少。 同年初,针对此事,中华妇女全国联合会代表曾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提出一份连署,只可惜她们的请愿并未受到重视。修正案的反对方更未曾公开的表达过意见。

肖雪慧教授在陕西事件后一直于公共讨论版上推动嫖宿未成年法修法, 以下摘自她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3]做的评论:

嫖宿幼女罪恐怕是本朝一大发名。这个罪名含有一个混帐前提:幼女心智成熟、有完全行为能力。逻辑的结论就是: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 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此次陕西案件,还是之前出现在贵州、四川、福建的若干起以这个罪名定案的案件,犯罪人都是公职人员:法官、国税局长、校长、镇长等等。 这个罪名的设立似乎在实践中呈现出跟“利益逢官递增”规律相对应的规律:罪名逢官递减。恐怕很难避免人们对立法意图的猜测。

嫖宿幼女罪的历史

某些支持政府的網絡评论者试图引用前例为陕西警察辩解。存疑的网民开始查找是谁负责创始并为此法案做解释。线上杂志ACFun推出“嫖宿幼女罪:恶法当废”特辑,回溯嫖宿幼女罪的起源至1997年的刑事法改革 [4]。刑事法改革后的“嫖宿幼女罪”和幼童强奸罪从此分家。 微博用户抱Can挖出相关司法纪录并发现 [5]

1997年“嫖宿幼女罪”单独入刑后性侵案明显增多,3年之间猛增20多倍。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针对嫖宿幼女罪出台司法解释:“行为 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天朝威武,免得误了各位官人采补

天涯论坛用户Girssonlin仔细审视黄松有的司法解释 [6]

让我们来看看司法解释中最邪恶的一段文字:“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 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 质,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 简单的可解释为,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即使她受到威胁和强迫,只要有老鸨,就算卖淫。显而易见,这个司法解释保护的是犯罪者而非未成年少女。

如此荒谬的论调何以在中国存在?答案或许就在2002-08年间任职中国前最高法院副院长2010年却因贪污罪被判终身监禁的黄松有身上。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的喉舌大公日报爆料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 (消息源自 新华网 [7])。 当然,以上的事实还是无法解释为何中国政府仍旧拒绝修正法案保护中国的孩子免于威胁。根据中华妇女全国请愿办公室 [8]的数据显示,孩童性侵案由1997年后半的135件增到1998年的2,948件、1999年的3,619件以及2000年的3,081件。进几年来的案件数量也有显著的增加。

中国小女孩照片缩图,图片取自Flickr用户jani rocafort [9](CC BY-NC-ND 2.0)

校对:PetiteMadelin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