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月, 2007

報導 關於 Gay Rights (LGBT) 來自 五月, 2007

香港:网路超连结和线上性爱对话,有罪!!

  31 五月 2007

作者:Oiwan Lam 校对:abstract 香港政府一边鼓励每个家庭可以多生几个孩子,又一边努力的严格审核有关性的资讯。当然,性与生育不是完全的有关联,但是我们怎么可能在无性行为的状况下有孩子? 大概政府会很快的要提倡试管婴儿吧。 最近被审查是违反规定的案子是,在成人BBS讨论区贴上色情图片的连结。法院最后判定被告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罚缓5000美金。 Charles Mok 非常担心这件案子: 我觉得没有必要把这样的事情以法律的强制力带进法院处理。很明显的,有人向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TELA)抱怨,但是他们却可能允许其他 更情色(更糟)的照片被张贴在讨论区,那,为什么警方要专抓这个个案? 事实上,在香港的法律很少会先以长期的实行来获取结果,但却时常会想藉由将一些很小看似无罪却又好像在危险边缘的案子带进法院,看法院的反应。这样的执行 方式,让我很担忧,我觉得这样对使用者很不公平,因为他们并没有被警告怎样会触法(你不可以只说”因为妳张贴了一些色情照片所以你活该”),而且对于提供 者而言这也是件麻烦的事。我还记得几年前,当我还是ISP协会的主席时,TELA告诉我他们对于那些连结一点办法都没有,即使内容是有关孩童情色。这规定 是何时变的?! 如果一个能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电讯管理局COIAO所定义的“文章”的网路文章,那它可以成为那些至民、刑法院告发他人张贴“罪 恶”的先例吗? 我觉得用这样的方式来判定网路连结是不对的,因为连结点会连结到哪里并不是被使用这个连结的人所可以控制的,而且连结点后方的内容是随时都可以变更的。 这样将会使得搜寻引擎,或其他的网路架设公司,甚至ISP都会被严重的牵连。香港政府希望他们对网路连结从现在起就开始实行自我审核? 搜寻引擎公司也可能是定一个惹上麻烦的。这个案子将会对香港的电信公共建设(包括我们的法律基础建设)及主张要有资讯自由的信誉,造成严重的负面结果。 Google和 Yahoo要退出香港吗? Wanszezit 非常的生气,而且说他自己一定早已经犯了法了: 看到这样的报导,第一个反应就是“有没有搞错”,香港几时变了大陆?同理,我是不是都已犯过了法? 我有好几次,贴上比色情照片还淫乱千百倍的色情YouTube 连结过呢!! Plastich 觉得这样的情况是很荒谬的 在“成人贴图区”发布成人照片,由发布到观看的,双方都是成年人,…为何同一张相片,贴在美国的讨论区则合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