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月,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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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谁是我亲生父亲? 日本的认亲300天黄金期限

  4 六月 2007

作者:Hanako Tokita 校对:Portnoy 五月上旬,日本政府宣布,他们将要颁布一项新的规则,藉以认定在母亲离婚后300天内所生孩子的父亲为谁。紧接在这项新规则颁布后的则是,一群单亲的离婚妇女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而引起国会的争论。 日本于1898年所颁布的民法第二篇第772条规定,于母亲婚姻成立后200天或超过200天后,所生之子女或于母亲婚姻结束后,300天之内所生之子女,被视为系于母亲先前婚姻中所怀之子女。而这代表着,该子女应入其母亲的前夫之户籍或其夫家之户籍, 这项规定使得许多的单亲母亲及其他有涉入的人,感到十分的无奈、苦恼。为了要证明该民子女与前段婚姻的丈夫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前夫必须要出庭作证。但, 许多的单亲母亲并不想与他们的前夫有任何的接触,更不希望他们的孩子被登记于前夫的户籍中。在这样的案例中,子女大多因此没有户籍。 根据司法院粗略的估计,每年大约有3000个孩童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生。这些没有户籍登记的孩童无法收到如健保及补助金等许多的社会服务,并且也无法被核发护照。 是否遵循政府这项规定的争论,已经在许多的部落格上引起相当的争议。一位不具名的部落客觉得,法律根本没有修改的必要。 如果一位妇女坚持自己的孩子是属于新的丈夫的,那我们就来好好的想想吧! 一位妇女就在她离婚之后(也许是一天之后) 有了新的男朋友,然后怀孕并且再婚。这听起来有可能吗? 很清楚的是,这位妇女早在她离婚前就不忠了。即使不是这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为何一离婚就怀孕了? 我所能想到的只有,这都是他们自己的错,这项法律到底哪里错了? 更者,妇女被禁止再婚的期间已从180天缩短至100天了。在三个月内再婚的婚姻,很有可能最后也会以离婚收场,不是吗? 嫁给一个你不是非常了解的对象….如果,他们坚持他们十分了解彼此,那我就不得不怀疑那位妇女的忠贞度。这方面的法律都不够好。事实上,我到觉得应该要更 加的严谨才是,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妇女离了婚而且有了小孩,那她就不应该再婚,或是做其他类似的事情。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虐童案,几乎100%的是发生在 已离婚的父母或未婚的情侣所组的家庭中。很清楚的,有了孩子还再婚是有风险的,无辜的孩童被他们所信任的父母亲背叛或虐待。难道这样的情况不是更令人担心 吗? 但在另一方面,Toranekojiji 写到,法律是走在时代的后面,并且请求法律的松绑。 这个决定于母亲离婚后所生之子女父亲为何人的“300 天规则”,是承继了明治时代时,所制定之民法的基本要义,这项规定是基于一般怀孕期间所制定的。然而,即使是在离婚后所怀之子女或是早产等情况,只要是在 离婚300天内所生之子女,皆会被视为前夫的子女。 离婚不必然为理所当然的简单,其实离婚的调解在某些案例中会有所拖延,尤其是当妇女要逃离她丈夫的暴力虐待时,而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 即使是在离婚前怀孕,也可以藉由着DNA的检测、仲裁的纪录,及可证明夫妻早已分居的居住地之登记,来判定所怀之子女的父亲为何人。 在司法院的修正草案中,若一名妇女获有可证实其系在离婚后才怀孕的医生证明。那她的孩子将可以被视为是其新丈夫的子女亦或为私生子。虽然这样的草案对旧法已有所修改,但是大多的案子并不会依照这样的规定来解决。 一项修正离婚前怀孕的法案,因为极端重视家庭价值的保守派而被制止。Nagase Jinen法官提起了“不贞与性道德”的争论,而自由民主派则是就限制妇女再婚期间强烈的反对。 我们应该有所修正,使那些已在其先前婚姻受尽折磨的妇女,不再因为他们子女的户籍问题,而再次的被受煎熬。我们不应以最近的修正案作为这项争议的结论,而应是要以更宽广的角度来修改法律,藉以帮助更多的妇女以及他们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