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集束弹药会议”(Convention on Cluster Munitions)于11月9日至12日在寮国首都永珍(Vientiane)召开,共有101国政府及多个非政府组织与会,民间社会先前强力游说之下,才让国际社会于2008年5月30日在都柏林制定“集束弹药公约”,共有108国签署、46国已由国会通过,至今全球仍有36国因制造、使用与囤积集束弹药而受影响。
“Control Arms”运动主席Anna MacDonald在Oxfam International Blogs提到,为何选定于寮国举办会议:
我们在此参加“集束弹药公约第一届政府会议”,亦即这项公约签定后,首次举行的年会,寮国与此事关系密切,美国于1964年至1973年发动“秘密战争”期间,在寮国共使用超过200万吨的炸弹,其中至少30%并未引爆,时隔数十年,国内可能还有8000万颗未爆弹。
“集束弹药公约”的目标是让全球禁止制造、使用、库存与囤积这种武器,集束弹药原本应瞄准军事目标使用,却常造成平民死伤,非政府组织“国际残障”指出,98%因集束弹药身亡者为平民,其中27%为孩童;Anna MacDonald在另一篇文章中强调,这些武器“违反国际人道法律”:
集束弹药禁令花费18个月协商才通过,不过社运人士、各方组织、多国政府先前已努力多年,就为禁止这种不分对象的武器,集束弹药非常可恶、难以瞄准,可能在现场数月、数年、数十年都未引爆,孩童特别容易受害,因为他们常会受到地面上怪异而闪亮的小东西吸引。
Vivian Tan在IntLawGrrls强调这项公约的重要性:
集束弹药公约禁止制造、使用、囤积、转移这种武器,比过往“特定常规武器公约”(Convention on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明确许多,新公约要求销毁库存,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许多国家仍拥有旧式集束弹药,甚至可追溯至冷期时期,这些老旧武器相当不稳定… 新公约亦明定弹药清理及销毁期限(必须在八年内销毁库存,并在十年内扫除国内未爆弹区域)。
此外,集束弹药公约亦提及受害者,政府有义务拟定全国方案,公平协助所有受集束弹药影响的受害者…另一项值得赞扬之处,在于公约要求攻府提供透明通报 资讯,公约在一国生效后180天内,政府必须向联合国揭露多项资讯,如现有库存数量、清理与销毁计划、已知未爆弹区域、如何达成公约目标的方案等。
她亦在文章中,指出公约所忽略的重要事项:
第一,公约只涵盖空投的集束弹药,未包括由潜水艇或地面机具发射的弹药,此外,公约对集束弹药定义广泛,可能包括太多更精密的武器种类,但这些武器不会如旧式弹药造成严重伤亡。
其他缺点包括各国能力不同、标准定义不清,国际上若无相关规范,集束弹药公约要求政府依据“任何必要国内法”,以达成公约目标,并惩罚不配合的单位,这可 能导致各国落实情况差异甚钜。公约亦未指明由哪个单位监督落实成效,如使用信托基金、国际争议调停等…各国也有义务依据联合国要求,支付资讯透明及各 项配合措施的成本,贫国感受的负担较为沉重,也可能没有足够资源能符合初步严格标准。
集束弹药公约面临多个大型库存国抵抗,如美国、俄罗斯、中国等,因为公约未考量到集束弹药的军事价值,也未考虑扫除及销毁的高额开销,由于重点国家不愿签署公约,会影响他国加入的意愿。
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研究员Bonnie Docherty在The UK Debate指出:
我们必须扩大解读这份公约,才能让人道影响增至最高,虽然许多条文很明确,少数条文仍有争议性,还有论辩空间。
部分国家指出,若与未签署公约的国家进行联合军事演习时,公约未提及是否禁止协助进行集束弹药相关活动,但许多国家及民间团体都强调,公约不可能一方面要求缔约国销毁集束弹药,另一方面却容许缔约国协助他国使用。
最后,各国必须履行承诺,许多国家第一步先通过国内法规,再销毁库存弹药,但各国仍需更多此类法律,将公约义务及禁令都纳入法律。
各国政府于11月12日通过“永珍宣言”及“永珍行动方案”,呼吁以实际行动拒绝集束弹药,在会议中,纽西兰、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宣布捐款3000万元,透过奖助非政府组织经费及援款,供寮国清除集束弹药,奥地利亦公告已销毁国内所有库存集束弹药,但还有许多未完成事项,英国、法国、德国等军事大国已签署并通过公约,可是美国、中国、俄罗斯、以色列等最大库存及使用国仍拒绝参与;此外,外界指控美军去年使用集束弹药,“国际特赦组织”于2009年12月在叶门发现集束弹药攻击事件。2008年,俄罗斯与乔治亚发生冲突时,也使用集束弹药,以色列也在2006年黎巴嫩南部战事期间,使用400万枚集束弹药。明年预定由黎巴嫩主办第二届集束弹药公约政府会议。
“国际残障”组织有关公约前各国情形的影片请见此。
校对:S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