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月, 2007

報導 關於 Law 法律 來自 六月, 2007

日本: 防冻牙膏和有毒汤玛士

  28 六月 2007

在世界各地—从美国到英国、从巴拿马到越南—中国的产品近期都引起新闻媒体和部落客的关注,在日本也不例外。上个星期,当卫生部调查发现含有抗冷剂化学物的消息传出之后,两家日本公司向全国各地的饭店回收成千上万的中国制牙膏。在此同时,索尼宣布回收43,000件 “火车头汤玛士”木制玩具,指其涂料的含铅量过高。跟其他地方一样,日本人对中国产品—尤其是中国食品—的恐慌,随着同类案件的曝光而不断增加。 火车头日记里的火车头汤玛士 部落客kyasupaa写道: 中国的产品标准到底怎么搅的? 看来根本就是毫无标准! 现在是甚么都放进去了( ゚Д゚) 这就是他们生产所有东西的方法。(ーー ) 如果对中国产品不存戒心的话, 更多的命案将会发生。就像这样:┐( ̄ヘ ̄)┌ 部落客chocoto则写到“火车头汤玛士”的事: 昨天看新闻的时候,留意到“火车头汤玛士”木制玩具的自愿回收计划,原因是该制品有缺陷。 甚么?中国在搞甚么… 最近发生了很多这样的事情。 上一次的冒牌迪士尼我尚可以一笑置之,可是这一次我真的笑不出来了。 给孩子玩的玩具,安全问题不应该是最要紧的吗? 这些木制汤玛士“火车头玩具”,已经在市场上广泛流传。 我家里就正好有一副。 我很担心这事情,特地到他们的网页查证了, 是的,我家里的正是有问题的产品。 那是最基本的套件。 我跟儿子解释说:“这轮子的状况不太好,让我拿去替你修理一下。” 可是看来要等到九月才能发还回来。那时候我肯定小男孩已经忘记那送去维修的火车的存在。 你们也是,如果你也有一辆木制汤玛士“火车头玩具”的话,你也应该去检查确认一下。 在一篇标题为《危机四伏》的文章里,部落客Penginmama写道: 在美国,宠物食品食死了宠物。 在巴拿马,伤风药造成大量死亡个案。 然后,在国外,他们在议论著内含有毒化学品二甘醇的可怕危险的牙膏。 他们说这牙膏也有输入日本,但从六月十五号起, 承办商终于开始回收行动。 入口商一定知道他们有进口这牙膏,那在这之前他们在做甚么呢? 卫生劳工及福利部说:“如果你按正常的份量使用〔该牙膏〕的话,是无碍健康的。” 可是他们同时又说:“正在使用的市民应该停止使用。” 这不是好奇怪吗? 同日,有传闻说从中国入口的玩具外层涂料含有有害物质, 〔该玩具的〕入口商正在回收那些产品。 小孩无论拿任何东西在手,都会把他们放进嘴巴里头的, 玩具也不例外。 真是骇人听闻。 然后, 虽然日本媒体没有报导, 但有十种在中国超级市场销售的衣服可能含有致癌物质。 我不知道日本有没有进口这些衣服, 但就算没有,看起连不会放进嘴巴里头的中国产品还是非常危险。 看来日本所报导的只不过冰山一角, 尽管这只是很少的一部份事件, 但就算是不上互联网的人, 都能了解到中国制的产品有多危险。...

埃及:博客又遭逮捕

  20 六月 2007

埃及政府安全单位仍持续各种理由打压博客,本周则是Omar El Sharkawy遭到逮捕。 6月11日,El-Sharkawy于埃及北部Talkha选区采访国会上议院选举时遭到逮捕,Manfe指称逮捕过程十分羞辱人,El-Sharkawy后来费了一番功夫才从警局打了一通电话,向朋友告知被捕的消息。 Alaa Abdel Fattah指控安全单位绑架了El-Sharkawy,也未循正常规程将他起诉,许多律师也试着前往El-Sharkawy遭拘留的警局,但不断受到安全人员阻挠,之后律师终于抵达警局,但警察却否认他在拘留室中,故Alaa才认为他根本是遭警察绑架。 Tahyyes表示,因为难以获得El-Sharkawy身份文件,故朋友、博客与律师都无法向相关单位通报失踪,Tahyyes表示,由于El-Sharkawy父母早已双亡,故他只能倚靠朋友协助,各位可在此留言表达支持,做他的朋友。 Monem-press、Atralnada、egyptwatchman、egymasr、Ana Ikwan纷纷表达支持,并很意外他竟会在自己家乡采访选举时遭受如此待遇。 6月2日,博客Mahmoud Abdel Monem遭拘留45天后终于获释。 2月22日,埃及博客Abdel kareem Nabil Soliman Amer因文章遭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其中三年刑期是因为他对逊尼派Al-Azhar的网络言论,另外一年则是他评论埃及总统所致。 作者:Freedom For Egyptians  校对:Portnoy

波兰:反安乐死、反飞弹与反闪族语

  12 六月 2007

The beatroot了一篇关于波兰男人死亡权利的文章,他也提到对美国反飞弹系统、以及波兰教育部长父亲反对以闪足语系写作的文章,一如过去总是发生的事,讨论区充满了热烈的评论。 作者:Veronica Khokhlova 校对:Portnoy

新加坡:缅甸侨民连署拒绝重覆纳税

  7 六月 2007

新加坡的缅甸部落客指出,缅甸民众正在发起“拒绝双重课税连署”活动,最终希望将连署交给新加坡总理。 海外缅甸民众除了得向驻在国缴税之外,还要交税给当地的缅甸大使馆,若不从,大使馆将拒绝提供任何领事服务。 部落格“Burmalibrary.org”提供缅甸双重课税政策的背景介绍: 例如居住于日本的缅甸民众,便要将所得的一成上缴缅甸驻东京大使馆,每月最低也得交10000日圆;美国侨民每月也得付10%的 所得给驻美大使馆,通常金额约为65美元,而且这些侨民都已经向美日两国政府纳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南韩、澳洲的缅甸人面临情况都相似,唯一的例 外大概只有英国,因为英缅两国签署了税赋协定。 这份连署书内指出,尽管星缅双重课税豁免协议于1999年签定,并于2001年1月1日生效,新加坡的缅甸民众仍得两边纳税,因此才发起行动,希望获得新加坡政府的行动与协助。 DTASG团体表示: 在法律专业人士建议下,我们已根据星缅双重课税豁免协议第26条规定,与新加坡税务单位进行数次沟通与讨论 依据第26条,新加坡税务单位已正式研究此项问题,下一步应与缅甸税务单位进行沟通。 此协议显然对缅甸民众有利,我们也已拥有清楚的策略与行动计划,不仅保护自身权力,更要让此事圆满解决。 部落客Lin Lat Kyal Sin与TZA呼吁读者尽量散播连署活动消息。 Ka Daung Nyin Thar希望在新加坡的缅甸劳工能团结,共同参与这项活动,让新加坡总理必须与缅甸政府协商遵循协议。 参与此计划的人们成立了DTASG部落格,从5月22日至7月1日,新加坡的缅甸劳工都可上网填写连署书,其中也提供文件下载及寄送地址。 连署书内请填写姓名与证件(签证、护照)编号,更多活动资讯与必要表格请见DTASG部落格。 作者:May Hnin Phyu 校对:Portnoy

日本: 谁是我亲生父亲? 日本的认亲300天黄金期限

  4 六月 2007

作者:Hanako Tokita 校对:Portnoy 五月上旬,日本政府宣布,他们将要颁布一项新的规则,藉以认定在母亲离婚后300天内所生孩子的父亲为谁。紧接在这项新规则颁布后的则是,一群单亲的离婚妇女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而引起国会的争论。 日本于1898年所颁布的民法第二篇第772条规定,于母亲婚姻成立后200天或超过200天后,所生之子女或于母亲婚姻结束后,300天之内所生之子女,被视为系于母亲先前婚姻中所怀之子女。而这代表着,该子女应入其母亲的前夫之户籍或其夫家之户籍, 这项规定使得许多的单亲母亲及其他有涉入的人,感到十分的无奈、苦恼。为了要证明该民子女与前段婚姻的丈夫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前夫必须要出庭作证。但, 许多的单亲母亲并不想与他们的前夫有任何的接触,更不希望他们的孩子被登记于前夫的户籍中。在这样的案例中,子女大多因此没有户籍。 根据司法院粗略的估计,每年大约有3000个孩童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生。这些没有户籍登记的孩童无法收到如健保及补助金等许多的社会服务,并且也无法被核发护照。 是否遵循政府这项规定的争论,已经在许多的部落格上引起相当的争议。一位不具名的部落客觉得,法律根本没有修改的必要。 如果一位妇女坚持自己的孩子是属于新的丈夫的,那我们就来好好的想想吧! 一位妇女就在她离婚之后(也许是一天之后) 有了新的男朋友,然后怀孕并且再婚。这听起来有可能吗? 很清楚的是,这位妇女早在她离婚前就不忠了。即使不是这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为何一离婚就怀孕了? 我所能想到的只有,这都是他们自己的错,这项法律到底哪里错了? 更者,妇女被禁止再婚的期间已从180天缩短至100天了。在三个月内再婚的婚姻,很有可能最后也会以离婚收场,不是吗? 嫁给一个你不是非常了解的对象….如果,他们坚持他们十分了解彼此,那我就不得不怀疑那位妇女的忠贞度。这方面的法律都不够好。事实上,我到觉得应该要更 加的严谨才是,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妇女离了婚而且有了小孩,那她就不应该再婚,或是做其他类似的事情。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虐童案,几乎100%的是发生在 已离婚的父母或未婚的情侣所组的家庭中。很清楚的,有了孩子还再婚是有风险的,无辜的孩童被他们所信任的父母亲背叛或虐待。难道这样的情况不是更令人担心 吗? 但在另一方面,Toranekojiji 写到,法律是走在时代的后面,并且请求法律的松绑。 这个决定于母亲离婚后所生之子女父亲为何人的“300 天规则”,是承继了明治时代时,所制定之民法的基本要义,这项规定是基于一般怀孕期间所制定的。然而,即使是在离婚后所怀之子女或是早产等情况,只要是在 离婚300天内所生之子女,皆会被视为前夫的子女。 离婚不必然为理所当然的简单,其实离婚的调解在某些案例中会有所拖延,尤其是当妇女要逃离她丈夫的暴力虐待时,而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 即使是在离婚前怀孕,也可以藉由着DNA的检测、仲裁的纪录,及可证明夫妻早已分居的居住地之登记,来判定所怀之子女的父亲为何人。 在司法院的修正草案中,若一名妇女获有可证实其系在离婚后才怀孕的医生证明。那她的孩子将可以被视为是其新丈夫的子女亦或为私生子。虽然这样的草案对旧法已有所修改,但是大多的案子并不会依照这样的规定来解决。 一项修正离婚前怀孕的法案,因为极端重视家庭价值的保守派而被制止。Nagase Jinen法官提起了“不贞与性道德”的争论,而自由民主派则是就限制妇女再婚期间强烈的反对。 我们应该有所修正,使那些已在其先前婚姻受尽折磨的妇女,不再因为他们子女的户籍问题,而再次的被受煎熬。我们不应以最近的修正案作为这项争议的结论,而应是要以更宽广的角度来修改法律,藉以帮助更多的妇女以及他们子女。